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从业人员李某等3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该美容店安排未获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点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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