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福州市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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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行部门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比例、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限 |
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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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污染监督中心 |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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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化学物质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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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废经营单位及重点产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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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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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模化蓄禽养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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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 |
1.水产养殖企业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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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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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水源地 |
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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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泄流量企业 |
联网福建省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平台的水电站 |
对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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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
1.重点区域加油站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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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区医疗单位(马尾区、长乐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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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企业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按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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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新生产、销售和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按职责对新生产、销售和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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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科 |
1.较大以上环境安全企业 |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企业、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目标和历史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企业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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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重大敏感舆情及重复信访投诉的工业企业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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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直属大队 |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企业 |
福州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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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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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企业(涉生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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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法监测科 |
1.2026年排污许可重点企业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2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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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筛查出的在线异常线索和平台频繁提示异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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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制科 |
1.西湖周边大型餐饮企业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 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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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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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日常 检查 |
按5%抽取 |
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按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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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联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日常 检查 |
按5%抽取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底前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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