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校企合作对接平台 > 科技政策 > 省级政策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中央在闽有关单位,各高校院所,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4月28日印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将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调整修改为“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原则上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计划单列市属高校院所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