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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26-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6-01-23
  • 标    题: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规〔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2-12
  • 有 效 性: 有效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6〕3号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时间:2026-02-12 17:19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20262028年)

  为贯彻落实《 365体育投注: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25〕60号),扶持和鼓励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结合我市航运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政策及条件

  (一)新增船舶奖励

  1.沿海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沿海船舶,给予新增运力奖励,其中:

  (1)新建造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新建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150元/载重吨。

  (2)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购买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

  3)融资租赁的船舶,按(1)(2)项奖励标准的85%给予奖励。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船舶需达到5000总吨及以上,方可申请新增船舶奖励。

  2.内河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的内河经营性货船(仅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新能源内河经营性客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客位。

  (二)运力规模奖励

  1.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封顶300万元。

  2.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内河水路货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内河客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新能源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客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客位再奖励10万元,封顶70万元。

  (三)安全管理奖励

  1.鼓励水路运输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026年1月1日起水路运输企业取得国内符合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水路运输企业首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连续3年被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符合证明》第二年6月1日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二)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汇总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四)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奖励适用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在我市〔福州新区(长乐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各县)可另行制定或参照实施。

  (二)本办法所指的“载重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总吨位”核定;“客位”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乘客定额”核定。船舶检验证书未注明“参考载货量”数据的,需提供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船舶营运证载重吨与参考载货量不一致的,需及时换证。船龄以企业申报奖励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货运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集散两用船、干货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石油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水产品运输船以及内河散货船、集装箱船。液化气体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客运船舶类型为客船、普通客船、旅游船、游览船、高速客船以及客渡船。新能源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四)本办法中所指的自有船舶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向船厂购买在建或者已建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融资租赁船舶其所有人应为合法合规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

  (五)本办法中参与运力规模计算的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含法院拍卖船舶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船龄应在10年以内,其他船舶类型船龄应在15年以内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运力规模计算,省内过户的运力不参与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的运力规模为准。已按照奖励政策申报并取得运力规模奖励的航运企业仍可继续申报运力新增部分运力规模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航运业发展奖励资金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金额为限控制,原则上市本级每年安排预算约800万元,企业当年申报奖励总金额(市本级承担部分)超过市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时,按各企业申报奖励金额比例进行分配。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市本级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福州新区(长乐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所需资金由市、区各半承担。奖励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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