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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三公示”专栏
序 号
5280888
行政许可决定书
梅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编 号
35001224X202500008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规定
处罚事由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0725198310******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序 号
5280888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梅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编 号
35001224X202500008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王某某
整改期限
510725198310******
救济途径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序 号
5280888
行政许可决定书
梅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编 号
35001224X202500008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规定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建设单位名称
王某某
审批结果
510725198310******
备注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救济途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生效日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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